《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还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数额较大的话,就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要缴纳罚金;要是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就得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处罚金;要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就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样要处罚金。
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且这些财物归个人所有的,按照前面所说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有前面两款的行为,就要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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