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需依据其认购的股份额度,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非承担连带责任。
但在某些特殊状况下,股东或许得承担连带责任。
就像股东若肆意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所享有的有限责任,借此逃避债务,给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带来极为严重的损害,那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其实就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体现。
倘若碰到此类问题,债权人必须拥有充足的证据,以证实股东存在上述滥用权利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该制度旨在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利用公司形式逃避债务,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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