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婚姻家庭专题 > 离婚专题 > 离婚中要求第三者赔偿精神损失

离婚中要求第三者赔偿精神损失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离婚时通常不能直接让第三者承担精神损失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方主要是有过错的配偶一方。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当出现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而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然而,若第三者的行为侵害了无过错方的其他民事权益,像侵犯名誉权等,那么无过错方可以单独对第三者提起诉讼,让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

离婚诉讼过程中,重点是追究配偶一方的过错责任,而非让第三者承担离婚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这体现了法律在离婚案件中对不同主体责任的界定和区分,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最新修订:2024-10-31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