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离婚时通常不能直接让第三者承担精神损失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方主要是有过错的配偶一方。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当出现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而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然而,若第三者的行为侵害了无过错方的其他民事权益,像侵犯名誉权等,那么无过错方可以单独对第三者提起诉讼,让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重点是追究配偶一方的过错责任,而非让第三者承担离婚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这体现了法律在离婚案件中对不同主体责任的界定和区分,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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