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侵害专利权的情形较为多样。
其一,当使用是出于科学研究与实验的目的时,这属于合理使用范畴,自然不会构成侵权。
就像科研机构为了探究新技术原理,偶尔制造一些专利产品,这是被允许的。
其二,在先已经使用,并且在原先的范围内持续进行制造和使用的,也不构成侵权。
也就是说,某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制造出相同的产品等,只要不扩大规模等,就可以继续下去。
其三,临时经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只要是为了运输工具自身的需要,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相关专利的,同样不构成侵权。
倘若对于是否构成侵权存在分歧,就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所掌握的证据情况,进行不侵权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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