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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不承认隐名股东

这种说法存在偏差。

在我国公司法的实际运作里,尽管并未有明确条款直接认可隐名股东,但也绝非完全否定其存在。

在满足特定条件时,隐名股东的权益能得到保障。

比如,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间存在合法且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并且隐名股东切实履行了出资义务,同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隐名股东便可借助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像要求显名股东转交股息以及其他因股权而产生的收益等。

然而,若隐名股东想实现显名化,就必须历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等法定程序。

这一系列规定既体现了对隐名股东权益的一定保护,又对其显名化过程设定了严格的法定条件,以确保公司内部秩序的稳定和合法合规。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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