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六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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