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进一步加强
农村宅基地 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山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