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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免责需要具备那些要件

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在这一行为中,防卫目的的正义性是正当防卫首要条件,特别要注意的是,出于保护非法利益的目的而实施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如果以引诱的手段故意激怒他人袭击自己,打死打伤他人的不是正当防卫;

赌博犯罪时,为保护赌资而将另外抢劫赃物的罪犯打死打伤的行为也不是正当防卫;

(2)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的防卫。

也就是说,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才能采取防卫行为。

尤其要指出的是,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防卫。

司法机关逮捕人犯、执行搜查任务时,拒捕、拒查者或第三者进行的反抗,不叫正当防卫;

(3)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进行防卫。

对实施不法行为者的亲属或其他人进行报复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4)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进行的防卫。

对还没有开始或已经停止的不法侵害不能进行防卫。

如抢劫犯正在抢劫,被抢劫的人和群众可以防卫。

如果抢劫者已被群众抓住,这时就不能以正当防卫的理由对其继续打击,而应扭送公安机关;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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