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体方面来讲,主要是检察院与法院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开展审查并排除工作。
所谓非法证据,涵盖了通过刑讯逼供这类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还有利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收集到的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
另外,倘若收集物证、书证的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有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严重影响,同时又无法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的解释,那这些物证、书证也应被排除。
该规则的核心目的是守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避免侦查机关借助非法手段来获取证据,以此来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合法性与权威性。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一旦出现符合非法证据的情形,相关证据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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