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3、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4、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5、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鉴定程序启动方式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权利及鉴定意见形式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