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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如何移送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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