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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伤残部门

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

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包括:

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级(100)到第级(10),每级相差10。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

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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