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回避的不适用情况较为繁杂。
通常来讲,倘若不存在可能干扰公正裁决的利害关系,那么就可能无需进行回避。
就像在那些常规的、较为简单的行政事务处理过程中,倘若工作人员与事务本身毫无利益牵扯,没有偏见倾向,并且其正常履行职责不会引发对公正性的质疑,这种情况下就可不适用回避。
从法定程序方面来看,要是没有达到法定的回避情形标准,同样也不适用回避。
例如,行政人员虽然与当事人有一定的相识,但不存在法律所规定的亲属关系、直接利益关系等明确应当回避的关系时,就不应进行回避。
然而,这一切都需要依据具体的行政行为类型、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则以及实际的证据情况等进行综合考量,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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