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拆迁主体有着明确规定,拆迁公司人员并不具备拆迁主体资格。
一般而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是拆迁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宜。
拆迁公司主要是受委托来处理具体的拆迁事务性工作,像协助拆除房屋以及清理建筑垃圾等。
它们的工作依据是与政府或相关征收部门签订的委托合同,只能在委托的范围内行动,同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
倘若拆迁公司人员超出了委托的范围,或者违法进行所谓的“拆迁”行为,那么他们就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确保了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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