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公司经营专题 > 公司经营纠纷专题 > 股东对财务部门的管理权限

股东对财务部门的管理权限

1、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权根据《公司法》第102条规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东提案制度根据《公司法》第103条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3、累积投票制度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一种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4、加强股东知情权新《公司法》加强了股东的知情权,规定:

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纪要、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5、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现实生活中,就中小股东的利益严重受到侵害的情形,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退出做出了明确规定。

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7、公司解散请求权

最新修订:2024-02-27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