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并且与此同时约定把自身可继承的份额给予他人,那么此类约定会面临不同的法律情形。
从效力层面来剖析,倘若这种约定是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的,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通常是具备效力的。
这是因为继承人有权对自身的权利进行处置。
然而,要是在继承开始之前作出这样的约定,由于继承尚未开始,这种约定的性质更像是一种附有条件的赠与合同。
当继承真正发生时,赠与合同的条件得以满足,并且在符合赠与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例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等)的情况下,该约定是有效的。
不过,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据具体的证据情况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诸多因素,来综合判定这种约定的效力究竟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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