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里,回避制度极为重要。
其适用情况主要有以下这些:其一,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倘若他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那就必须回避。
其二,要是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也得回避。
其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且可能对案件公正审理产生影响的。
当事人要是觉得上述人员有应回避的情形,在案件开始审理时就可以提出回避申请;要是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得知,那么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也能提出。
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要在 3 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倘若对决定不服,在接到决定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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