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它与诺成性合同有所不同。
在民间借贷的范畴里,仅仅双方达成借款的意向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出借人实实在在地把借款交到借款人手中,借款合同才能正式生效。
这一特点充分彰显了民间借贷对资金交付这一实际行为的高度重视。
倘若出借人只是口头上答应借款,却没有实际给予资金,那么借款人就不能凭借仅有双方合意的借款合同,去要求出借人履行出借的义务。
这种合同性质清晰地明确了民间借贷在法律层面上生效所需要的具体条件等诸多重要的法律意义,为民间借贷活动在法律框架内的规范进行提供了坚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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