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诉讼仲裁专题 > 诉讼管辖专题 > 诉前财产保全涉及法条

诉前财产保全涉及法条

诉前财产保全主要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条紧密相关。

在《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零四条明确指出,当利害关系人面临紧急情况,若不立即申请保全,其合法权益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并且,申请人需提供担保,若不提供担保,裁定将驳回申请。

同时,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是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这些法条清晰地明确了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形,如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合法权益;确定了管辖法院,即上述特定的几个地点的法院;强调了担保要求,以保障保全措施的实施;还明确了保全范围,避免过度保全或保全不当。

这些规定旨在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在诉讼前就受到侵害或降低被侵害的风险。

最新修订:2024-10-31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