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零四条明确指出,当利害关系人面临紧急情况,若不立即申请保全,其合法权益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并且,申请人需提供担保,若不提供担保,裁定将驳回申请。
同时,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是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这些法条清晰地明确了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形,如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合法权益;确定了管辖法院,即上述特定的几个地点的法院;强调了担保要求,以保障保全措施的实施;还明确了保全范围,避免过度保全或保全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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