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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法院有管辖权如何移送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此规定可以知道管辖权移送的条件包括:

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2、移送应当有必要有实际意义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4、移送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提审与交下级法院管理是管辖权转移的两种常见情况。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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