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争议的管辖事宜明确如下:在不动产纠纷方面,通常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调查取证以及后续的执行等工作。
对于物权确认,倘若涉及不动产的物权归属等争议,依旧遵循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原则。
而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争议,例如对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不满等情况,除了可能涉及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之外,如果是因物权归属而引发的对登记的异议,本质上也是依据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来确定。
这样做有利于保证同一不动产相关的争议能够在同一地区的司法体系内得以解决,从而提升司法效率与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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