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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二次开庭

笔迹鉴定案件的二次开庭中,有诸多要点。

其一,笔迹鉴定结果若要作为证据,必须严格审查其鉴定机构的资质是否合法,以及鉴定程序是否合规。

倘若对初次的笔迹鉴定结果存有异议,且符合法定情形,就可申请重新鉴定,像鉴定样本存在瑕疵、鉴定方法缺乏科学性等情况都可作为申请理由。

在二次开庭的过程中,对笔迹鉴定证据进行质证极为关键。

申请鉴定的一方,要着重突出鉴定结论对自身主张的有力证明;而对方若提出质疑,就要清晰指出鉴定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

法官会依据双方的举证以及质证情况,全面综合考量全案的证据,以此来判定笔迹鉴定证据的可采纳性以及其证明力的强弱,最终作出公正的裁决。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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