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异议,指的是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期间,案外人因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执行行为不满而提出的异议。
倘若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有异议,那么自裁定送达后的五日之内,便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需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十日内展开审查。
要是对保全执行行为有异议,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能够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就裁定撤销或改正;若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且认为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来处理;若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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