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拘留最长期限是37天,超过37天还还没有逮捕的,就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但是逮捕之后的羁押期最长可以到7个月,再加上现在法治环境的现状,超期羁押的现象也有。
你可以聘请律师,前往办案机关催促,要求其积极办案,也可以通过律师,向上级公安机关控告、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