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的范畴里,笔迹鉴定费用的承担有着特定的原则。
通常来讲,申请进行鉴定的那一方要先把费用垫付起来。
要是鉴定结果对申请方有益,也就是支持了其诉讼请求,那么这笔费用一般就由败诉的一方来承担。
这与诉讼费用承担的普遍原理是相符的,也就是让败诉方承担与诉讼相关的合理费用。
比如说,有一方觉得合同上的签名是假的,所以申请了笔迹鉴定,倘若鉴定结果显示签名确实是假的,并且这一方在诉讼中取得了胜利,那么鉴定费用就应该由对方来承担。
当然啦,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来决定鉴定费用的分担方式,只要这种协商不触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