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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具备条件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收养子女的人数】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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