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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

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可见,公安机关需要逮捕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批逮捕,并移送提请批准逮捕书和案卷材料、证据。

提请批准逮捕书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民族、住址、简历、所犯罪行和主要证据,认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

这样可以提前了解案情,为审查批捕作一定准备。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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