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用于解释该范围。
(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或相近种类产品,若不属于同类或相近种类,一般不构成侵权。
(三)对比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若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应认定为近似;若存在实质性差异,则不构成近似。
(四)判断时需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标准,而非专业设计人员或普通生产者的眼光,若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似,通常可认定构成外观专利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一)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二)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