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年满十周岁的,应当征询子女自己的意愿。
对子女抚养权问题,原则上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而言: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两周岁以上,优先考虑已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一方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且改变环境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的一方,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随一方生活有利,且另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不利于成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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