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的范畴里,有一种特殊诉求是一方仅要求教育权而不要求抚养权。
抚养权涵盖了对孩子生活照料以及教育引导等诸多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而教育权正是抚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倘若一方坚决表明放弃抚养权,却渴望积极投身于孩子的教育相关事务中,那么双方完全可以在离婚协议里做出明确的约定,像在探视权中加入参与学校家长会、参与教育决策等这类特定的教育相关权利。
不过要特别留意,所有的安排都必须以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作为根本准则。
倘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法院对抚养权的归属进行判决时,也会全方位地考量双方在孩子教育等多个方面的实际情况,即便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依然能够依法享有探视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孩子的教育相关事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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