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指的是当事人察觉到受诉法院或者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认同管辖的看法或主张。
移送合并审理,就是把相互关联的案件移送到同一个法院,然后合并起来进行审理。
一旦出现冲突,首先,提出管辖权异议乃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法院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倘若管辖权异议成立,原法院就得把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在这个期间,倘若有移送合并审理的情形,那就得先明确管辖权的归属。
要是多个案件有关联,但被移送的法院却没有管辖权,是不能直接进行合并审理的。
必须先把管辖权问题解决好,也就是要确保案件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之后,再依据案件的关联性等法定条件,来判断是否满足合并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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