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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淫秽物品罪的未遂

行为犯并不是一着手就构成既遂。

“淫秽物品”在社会上传播后才能对公众身心健康和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并无具体、有形、可衡量的损害后果。

因此,出于牟利目的对淫秽物品的买卖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损害。

据此,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属于行为犯,但行为犯中的犯罪行为并不是一着手实行即告完成。

有的行为犯,犯罪行为有一个实行过程,通常需要达到一定阶段(或者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本义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对于不同的”贩卖“行为认定既遂时,应当考虑所处的阶段(或者程度)。

行为人在贩卖淫秽物品过程中,即使实施了购买、付款、取货的行为,只要尚未验货和取到货物(即:

还没有实际占有),犯罪行为就没有达到既遂状态。

如果行为人取货时,公安人员已经掌握了犯罪线索,并蹲点守候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根本就不能得逞,行为人更构不成既遂。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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