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范畴内,负有义务的一方能否让他人代为履行,这得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从合同法的层面来看,倘若义务属于可委托的非专属性质,同时又不违背合同的约定,也不会损害到对方的利益,并且还得到了对方的同意(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那么就能够让他人来代为履行。
例如普通货物的交付义务,只要获得对方的同意,就可以交由第三方物流公司去代为完成。
然而,要是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就像演出合同里演员的表演义务,又或者是委托创作合同中特定作者的创作义务等,这类义务是绝对不能让他人代为履行的。
这主要是因为这些义务与特定主体所具备的技能以及信誉等方面紧密相连,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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