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的概念是,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了确保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会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存在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对其进行处分的强制手段。
其种类主要有两种:一是诉前财产保全,当利害关系人面临紧急情况,若不立即申请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时,便可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并且申请人需提供担保,否则裁定驳回申请;二是诉中财产保全,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也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该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并且要根据情况提供相应担保,诉前保全必须提供,诉中保全则视法院要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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