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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主观上明知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故意犯罪,即要求行为人明知系假药而生产、销售。

在生产假犯罪中,行为人一般表现为直接故意,其主观心态较为明显。

但在一些销售假药案件中,被告人拒不如实供述或者辩解其对所售药品是否为假药不知情,使主观故意的判断更加复杂,进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证据运用难、案件定性难的现象,直接影响到对销售假药犯罪的精准打击。

在对销售假药犯罪中主观明知进行推定时,要重点考量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第一,行为人是否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资质

如果行为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而销售药品,其主观上至少有逃避职能部门监管的故意。

第二,是否知晓涉案假药的成分、性质。

如行为人明知其所销售的假药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成分,或者所销售药品针对重大疾病治疗,则行为人注意义务更高,因此也应当承担更为不利的责任。

第三,进货渠道是否正规,有无核实卖方提供的手续。

认真核实卖方资质、手续,验明药品相关流通手续和重要标识,是药品管理法律赋予药品销售者的基本义务,若行为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理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推定。

第四,药品包装是否规范,有无明显质量问题。

对一些药品存在包装或质量问题的,销售者一般应当怀疑药品的好坏或真伪,并因此提高了注意义务的要求。

第五,销售渠道是否合法、正常。

如有的药店经营者将假药秘密藏于与展示柜台隔离的仓库,即可推断其对药品真伪、质量存在的问题可能明知。

第六,销售者的身份、文化程度、是否具有药品相关专业知识等。

第七,是否曾因销售假药被刑事行政处罚等。

当然,由于推定本身并非用证据证明事实,有可能出现错误,因此在适用时还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阻却明知推定的理由和证据。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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