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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已开地产申请破产怎么处理

朱** 广东-珠海 破产清算咨询 2026.01.18 13:35:28 325人阅读

发票已开地产申请破产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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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公司开出发票后申请破产,不同身份的处理方式有别。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提供发票等证明材料,明确债权性质、数额及担保情况。购房者已付购房款并拿到发票,若房屋建成且符合交付条件可要求交付,无法交付则购房款作为债权参与分配。供应商等已开票完成交易的债权人,可将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申报受偿。

具体措施建议如下:
1.债权人及时准确完成债权申报,避免错过期限。
2.购房者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合理主张权利,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3.供应商等债权人按破产程序积极参与受偿。
4.各方密切关注破产程序进展,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8 17: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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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债权人,在地产公司开出发票后申请破产时,要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申报时需提供发票等能证明债权的材料,同时清晰说明债权性质和数额。若债权存在担保,要明确担保的具体情况。
(2)购房者若已支付购房款并取得发票,可向管理人主张自身权利。若房屋已建成且符合交付条件,有权要求交付房屋;若无法交付,购房款会作为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3)供应商等债权人在完成交易并开出发票后,其相应债权可作为普通债权进行申报,按照破产程序获得受偿。在此过程中,密切关注破产程序进展很有必要。

提醒:
在地产公司破产处理中,不同情况可能有不同法律问题,建议密切关注程序进展,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分析。

2026-01-18 17:22: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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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需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携带发票等证明材料去申报债权,同时说明债权的性质和数额等情况。若债权有担保,要明确担保详情。
(二)购房者若已付购房款并拿到发票,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若房屋已建成且符合交付条件,可要求交付房屋;若无法交付,购房款作为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三)供应商等债权人,因已开票意味着完成交易、履行义务,可将相应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申报,按破产程序受偿。
(四)整个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密切关注破产程序进展,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01-18 17:02: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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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提供发票等证明,说明债权性质和数额。若债权有担保,要明确担保情况。
2.购房者:已付房款并拿到发票,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房屋建成且符合交付条件,可要求交房;无法交付,购房款作为债权参与分配。
3.供应商等债权人:已开票即完成交易,可将债权作普通债权申报,按破产程序受偿。过程中可关注进展,必要时咨询律师维权。

2026-01-18 16:28: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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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地产公司开出发票后申请破产,不同身份的应对方式不同。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申报债权,购房者可依情况主张交付房屋或参与破产分配,供应商等债权人将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申报受偿。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当地产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需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提供发票等材料以明确债权状况,有担保的要说明担保情况,这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基础。购房者已付房款并拿到发票,若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可要求交付,无法交付则购房款作为债权参与分配,保障了购房者基本权益。供应商等已完成交易且开票的债权人,已履行义务,其债权按普通债权申报受偿。整个破产过程中,各相关方密切关注程序进展很重要。若对破产程序及自身权益维护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律师能提供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8 14:50:0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一、破产重整后的股票怎么办公司宣布破产重整的话,有两种处理方式:1、公司破产清算,那么,只有等到公司拍卖掉所有的资产,还清所有负债之后,仍有多的资产才可以供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2、股票转移至三板市场交易。如果公司在未来连续三年盈利,可再次申请到主板交易。二、破产重整的流程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3、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4、指定管理人。5、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8、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10、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11、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1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13、《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14、《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1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三、破产重组面临的问题一般来说,当债务人企业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之虞时,债务人企业、债权人和股东都有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的权利,重整申请一经提出和被批准,包括有担保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都必须停止对债务人企业的一切诉讼和要求;在此期间,可以选任现任管理层或者具有经营管理能力的其他人作为重整人;重整人须提出重整计划,如果关系人会议表决同意或者批准核发计划,企业可以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由重整人按照重整计划继续经营,重整计划可以灵活地采用追加投资、租赁经营、整体出让、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达到挽救企业的目的,最终履行重整计划中的偿债协议清偿债务并使企业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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