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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发回重审可否增加新罪

案件重审是重新开始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案件重审时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民事证据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不适用于重审案件,案件重审,应当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给当事人重新设定举证期限

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为满足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需要,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至于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否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应主要考虑是否是同一原告针对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中追加诉讼请求,受诉法院对增加的诉讼请求有无管辖权,合并审理是否会造成对原诉讼请求审理的拖延等因素。

如果原告在重审中增加的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在性质上相同,且合并审理不会导致诉讼的拖延,法院应当予以合并审理,以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

案件重审适用新的一审程序,原告可以减少诉讼请求,也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包括就原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生的事实提起的诉讼请求,但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性质应当相同。

新增的诉讼请求应当适用举证时限的规定。

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一、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开庭审理后提出了。

举证期限届满后,是不允许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除非有该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

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结论综上,在民事诉讼发回重审阶段,按一审程序审理,原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增加诉讼请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涉及刑事案件,可以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有罪辩护,无罪辩护,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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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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