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股东向企业借款长达一年仍未归还,那便很可能牵涉到税务方面的事宜。
从企业所得税的层面来讲,在纳税年度内,倘若个人投资者从其所投资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借款,到该纳税年度结束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那么未归还的借款便可被视作企业给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需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这一项目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来说,这部分被当作红利分配的金额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的。
所以企业务必精准地进行税务处理,以防出现税务风险。
与此同时,如果股东能够证明借款是用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等合理的用途,那就不应该按照上述规定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