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通常无需进行开庭审理,也就一般不会有专门的开庭公告。
暂予监外执行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当他们符合特定法定情形,如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就会决定暂不收监或收监后改为暂时监外服刑。
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时,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而后需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整个流程主要依据法定的审批程序来开展,而非通过开庭审理这种司法程序。
这体现了法律在处理暂予监外执行情况时的特定规定和操作方式,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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