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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特别法人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被认定为特别法人是有其坚实法律基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清晰地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拥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属于特别法人范畴。

此规定意义非凡。

在民事活动领域,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能够以自身名义开展为履行职能所必需的民事活动,像签订各类民事合同等。

在责任承担层面,它们凭借自身独立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有利于提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投身市场经济活动的能力,使其能更出色地履行管理社区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等职能,切实保障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朝着有序的方向不断发展,为基层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奠定坚实基础。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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