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领域,驳回诉讼请求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况:其一,起诉被告不作为时,若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依法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那么理由就不成立。
比如,原告拿不出有效证据来支撑其诉求。
其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可能在合理性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行政诉讼主要侧重于审查合法性,一般不会过多干预合理性问题。
其三,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然而由于法律或政策发生了变化,需要对其进行变更或废止。
其四,还有其他一些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这就像是一个兜底条款,像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等情况。
需要强调的是,对这些情形的判断必须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证据和审理标准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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