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 58 条明确了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其一,若不存在仲裁协议,裁决便可被撤销;其二,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也能撤销;其三,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同样可撤销;其四,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此情形可撤销裁决;其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能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也符合撤销条件;其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裁决可被撤销。
人民法院需组成合议庭对裁决进行审查核实,若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就应裁定撤销。
而且,若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也需裁定撤销。
另外,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必须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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