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一个案件已经约定了仲裁裁决,通常情况下是能够对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的。
仲裁管辖权乃是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展开案件审理以及作出裁决的权力根基。
一旦一方觉得仲裁机构对该案件不具备管辖权,便可以在仲裁程序起始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
较为常见的理由有仲裁协议无效、仲裁事项超出了事先约定的范围等等。
仲裁庭具备对自身管辖权作出初步裁定的权力。
倘若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裁定存在不满,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能够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过,法院对于仲裁管辖权的审查往往是有一定限度的,主要是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以及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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