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案件,若属于债权请求权,就需遵循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为三年,从股东知晓或理应知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
然而,倘若公司存有可分配利润却长期不进行分红,并且股东已完成法定前置程序,像向股东会提出分红请求却遭不合理拒绝等。
在这种特殊情形下,若出现滥用股东权利致使其他股东权益受损等情况,那么就可能牵涉到其他的法律关系以及救济途径,并非仅仅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所以,在实际的状况里,不能单一地依据诉讼时效来判断,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全面地进行分析和判断,以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妥善的维护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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