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由国家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针对的又是特定的人和事;
也对当事人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产生影响。
等等,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公安机关所作责任认定的性质观点不一。
有的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一种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范围。
有的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事故的证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全国最高的主管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安部也持这种观点。
另有人亦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作为处理事故的证据,但不是鉴定结论,是行政文书,是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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