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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的招摇撞骗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刑法第372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战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引起军政、军民、军警纠纷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军队声誉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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