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状况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
通常来讲,当案件进入批捕阶段后,律师具备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律师凭借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的证明以及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会见请求时,看守所必须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能超过 48 小时。
倘若遭遇看守所等相关部门拒绝律师会见的情形,律师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反映。
倘若属于无理拒绝,上级部门应责令其改正。
与此同时,律师还可以向驻所检察室反映此情况,以此来保障自身合法的会见权,同时也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法律程序中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和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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