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处于欠债状态时,在认缴制下,股东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倘若公司的财产没法清偿债务,而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已经到了,但还没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那么股东就应当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
就像有个股东认缴了 100 万,实际却只出了 50 万,可公司却欠了 200 万的外债,且公司自身资产仅有 100 万,这种情况下,该股东就需要在那未出资的 50 万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另外,要是股东有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即便出资期限还没到,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以此来偿还债务。
这体现了在认缴制下,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股东责任的一种规定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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