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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变更股权

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并未限于实缴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

换言之,出资未缴足的股权转让未被《公司发》所明文禁止。

另一方面,股权的转让,同时也是股东义务的转让。

在受让方知悉该股权所对应出资未缴足的情况下(而且,受让方有义务至少从形式上审查转让方是否已经缴足出资),受让方受让股权,应视为其已同意承接转让方对公司所负的缴足未缴部分的义务,公司也可以向受让方要求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从而保障公司的注册资本充实。

从实务操作看,一些有限公司未缴足出资的股权转让,工商部门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并已顺利办理的股东变更登记。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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