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共益债务,债权人应及时向管理人申报,确保自身权益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保障。
(二)管理人要准确识别共益债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处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三)债务人需配合管理人对共益债务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和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